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三)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0 股票恢复上市后披露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但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11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八)、(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4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于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5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或相关方案实施完毕并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起停牌。本所在收到通知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7 上市公司出现14.3.2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事实发生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8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9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20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由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4.3.21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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