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三)
    

(四) 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六)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七)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八)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6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六)项情形的,本所自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7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11.7.5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每月还应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破产风险。

13.2.8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0 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六)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收购人应当向本所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并公告。

收购人按照前述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认为其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认为13.2.1条第(七)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3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4 本所决定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5 本所决定不予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

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按照13.2.8条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 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六)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本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八)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

13.3.3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向本所报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出现该条其他各项情形的,本所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13.2.2条的规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一) 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认为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13.3.1条第(七)项规定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0 本所决定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1 本所决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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