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
12.2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公司根据第6.4条在季度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在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说明业绩预告的有关情况。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3 上市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方式除外)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者否决提案的,直至披露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于本所交易时间之外召开股东大会,但在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者之前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者否决提案的,直至披露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者否决提案,且在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其内容涉及第11.3.1条或者第11.3.3条规定事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12.5 上市公司进行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牌。
12.6 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之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定期报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0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的,本所在调查期间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2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3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复牌时间。
12.14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5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或者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停牌和复牌:
(一)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者《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下一交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三)收购人于交易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或者涉及要约收购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四)要约收购期满至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本所根据收购完成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复牌事宜。
12.1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其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8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项时,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事宜:
(一)交易日披露涉及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的信息;
(二)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权;
(三)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12.19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0 本所按照下述规定停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十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除此之外,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出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时停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