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三)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8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9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六)根据第14.2.1条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经核准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七)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八)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十)法院在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一)因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实施前述方案后仍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十二)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十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

  14.3.2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前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4.3.3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之外各项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5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半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半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条第(六)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股票恢复上市后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盈利,但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发布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3.12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3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发布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第(十三)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或者相关方案实施完毕并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8 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照第14.1.5条的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9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20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决定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

  14.3.21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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