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上市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新股发行全部申报材料;
(三) 新股发行、上市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 新股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新股发行公告;
(五) 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或增发招股说明书;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发行的相关公告。
5.2.3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完成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5.2.4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5.2.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三) 新股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五) 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六) 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6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流通股份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股份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并公布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5.2.7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公告事宜参照本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 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 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2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市日期、本次上市股份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
(二) 发行价格;
(三) 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 持有内部职工股人数。
5.3.3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 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 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 上市提示公告;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4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 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 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 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5.3.5 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2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6.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应当在指定报纸上披露。
6.4 上市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6.5 上市公司按照6.4条规定在季度报告中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在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公告。
6.6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按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7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8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6.9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10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6.9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