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五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披露基金投资的部分股票明细时,还应作如下提示:"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第九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二条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信息,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五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要求列示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五十三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四条要求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三部分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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