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 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 备注
  合计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用户反馈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