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经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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