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订有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拔、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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