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2号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

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

小数)

备注







合计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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