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包括: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二十四条 列示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节   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至少应包括: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第十二节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披露上市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列示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二部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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