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通过哪些形式披露信息资料,例如报刊、网站等。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列明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第四十三条 说明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四条 列明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列明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 列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项:
(一)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二)清算程序;
(三)清算费用;
(四)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六)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四十七条 列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四十八条 列明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四十九条 列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及具体服务内容。
第五十条 列明管理人的咨询电话、网站及其他服务渠道等。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五十一条 列明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五十二条 说明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及投资人查阅方式。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五十三条 说明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投资人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基金合同;
(三) 注册登记协议(若有);
(四) 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