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承诺;
(三) 基金经理承诺。
第二十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一条 列明基金托管人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托管基金总规模。
第二十二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列明下列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其它机构。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第二十五条 说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第二十六条 说明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第二十七条 列明下列信息:
(一)募集方式:如上网发行/直销或代销;
(二)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四)募集场所;
(五)封闭式基金核准规模;
(六)开放式基金约定预期规模的,应列明基金规模及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期规模后的处理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列明认购的方式及投资者确认认购成功的方式;
4.认购的限额: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被动超比例情况的处理方式。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十)说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八条 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拟上市交易的基金,应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暂停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终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三十条 基金招募书中应载明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下列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列明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列明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说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
3.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
(三)申购限制
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2.申购份额:列明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3.赎回金额:列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列明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列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列明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列明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其他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说明基金投资的有关内容,包括:
(一) 投资目标
(二) 投资方向
(三) 投资策略
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四) 业绩比较基准
列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简要说明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五) 投资限制
说明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投资组合报告。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第三十二条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本节内容。
第三十三条 列明"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等风险提示内容。
基金管理人不能列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列明本基金的业绩。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列明与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说明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三十五条 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
(一)估值日;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对象;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说明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下列事项: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说明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2. 说明收益分配比例;
3. 开放式基金还应列明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七条 列明基金的费用,包括: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说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说明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2.申购费
说明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3.赎回费
说明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说明赎回费收入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并列明从赎回费中扣除的手续费种类及其占赎回费的比例。
4.转换费
说明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列明从转换费中扣除的手续费种类及其占转换费的比例,并列明转换费应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
(三)其他费用。
说明其他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第三十八条 说明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说明基金的会计政策,包括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