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第三十七条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订明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根据《基金法》,就违约责任方的认定、违约赔偿、具体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订明托管协议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托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托管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基金托管协议后,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基字[19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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