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二)
    

11.2.2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本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11.2.3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3.1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可能存在6.4条所列情形,但未按照6.4条和6.5条规定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2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未在前一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原因,或者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3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 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4 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1.4.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1.4.2 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方案实施公告;

(二)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 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3 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11.4.4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 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 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 方案实施办法;

(五)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 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七) 有关咨询办法。

11.4.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1.5.1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下列股票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 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 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 交易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 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11.5.2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11.5.3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 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11.5.4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11.5.5 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6.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 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 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2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11.6.3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11.6.4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11.6.5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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