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二、固定收益平台现仍处于试运行期间,其中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在试运行期间,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不计入本所各类指数。
三、平台试运行期间,《暂行规定》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暂行规定》自2008年9月27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上证债字〔2007〕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