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各会员单位、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主要修订内容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二、原《细则》第四条增加第二款为: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新《细则》第三条)
三、原《细则》第八条修改为: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新《细则》第六条)
四、本所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在计入持有者证券账户后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五、企业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进行净价交易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