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 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 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 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十条 交易所负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清算部门

  第十一条 交易所清算部作为具体的资金清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所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 清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清算风险;

  (二)编制会员的资金清算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三)负责管理会员交易资金;

  (四)解决会员交易资金延误纠纷;

  (五)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十三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清算。

  第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涉及交易的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资金清算工作,金融和综合类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被代理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工作;自营会员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清算工作。会员须将专职部门(或专人)的名单上报交易所备案。专职部门(或专人)应妥善保管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 清算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结算银行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且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同城和异地资金划拨网络;

  (四)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五)拥有懂得资金清算知识、贵金属交易知识、期货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交易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应与交易所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交易所和会员分别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被清算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划款指令优先划转资金和及时将会员的资金转入交易所的专用账户;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

  (五) 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六)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七)监督会员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与交易相关的业务;

  (八)交易所对其相关交易结算业务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章日常清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和会员进行资金存放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资金及相关款项,且二个账户资金不得混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户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代理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需更换专用资金账户或账户信息的变更,须向清算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妥相关资料,经清算部批准后方可更改。

  会员转让会员资格,受让方必须重新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账户资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在系统中交易保证金为当日占用保证金,清算准备金为除当日占用保证金以外资金之和。

  第二十八条 各资金余额计算

  保证金账户余额=交易保证金(当日占用保证金)+清算准备金(可报价资金余额等)

  当日可报价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可报价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上一交易日基础保证金-当日基础保证金+上一交易日冻结金额-当日冻结金额-支付的货款额+收到的货款额+当日盈利-当日亏损+转入资金-转出资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清算,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清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根据会员向交易所申请的交易业务确定。

  进行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的会员,清算准备金每日余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代理企业法人客户按每一客户1万元人民币收取清算准备金。资金余额用于支付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自然人客户暂不收取1万元清算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按会员向交易所申请的最大限仓量确定。

  每日交易开始前,会员清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此额度,若清算准备金低于此额度,必须在开市前补足。若未按时补足,交易所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按买入和卖出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在交易合约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以备及时交付保证金和其它相关费用;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会员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不包括交易保证金余额和被冻结的资金余额)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中;对于会员和客户因交割等原因发生的资金余额不足而由交易所垫付的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数量按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和仓储费、运保费等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对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

  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清算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的结算价。

  第三十九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均以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第四十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当日盈亏在每日清算时进行划转,会员当日赢利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相关费用从会员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参与现货实盘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出会员(自营或代理)清算准备金中。

  第四十二条 参与白银现货即期买入交易的会员,在T+2实物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自营或代理)清算准备金中,交易所扣除后,划入卖出会员(自营或代理)清算准备金中。

  因会员资金或实物不足发生违约行为,按实际违约部分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违约金=违约量×成交日的结算价×20%。

  第四十三条 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买入交割的会员,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自营或代理)清算准备金中;交易所扣除后,划入卖出会员(自营或代理)清算准备金中。

  因会员资金或实物不足发生违约行为,按实际违约部分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违约金=违约量×交割日的结算价×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四条 交收双方都违约,由交易所收取违约金,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低于规定最低余额的,该清算结果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清算准备金通知,两者差额即为须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第四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清算。T+0账务处理完成后,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清算数据。最终数据以会计账务处理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对会员在交割时产生的费用实行二次资金清算。卖出方在清算时结清所有费用,对买入方交易所按以下顺序扣除:

  (一)直接从会员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二)清算准备金余额不足,如会员发生卖出交易,从收到的货款中扣除;

  (三)交易所发送追加资金通知,会员在收到通知后,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付款。

  第四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清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清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 会员每天应从交易所的服务系统或查询系统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结算单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保存时间5年以上,但对有关超过上述时限仍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交易所视将清算数据和结算单据等成功发送至会员服务系统或查询系统,为已送达会员。

  第五十条 会员如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清算部。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己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一条 交易清算完成后,在结算日会员可将可提资金划转至有关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交易所可限制其转出资金:

  1、被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2、被司法等部门正在或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3、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较大风险时;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规会员的处罚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

  专用账户:即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交易结算的账户;专用账户包括自营专用账户和代理专用账户。

  自营专用账户:即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会员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交易,而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即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会员(金融类和综合类)代理客户进行交易,而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

  会员保证金账户:交易所对会员和其代理客户交付的保证金实行账户专项管理,而为其在交易所清算系统中开立的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包括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客户保证账户。

  自营保证金账户:即交易所对会员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交易交付的保证金,实行账户专项管理,而为其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中开立的账户。

  代理客户保证金账户:即交易所对会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交付的保证金,实行账户专项管理,而为其在交易所的清算系统中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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