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活跃深圳B股市场,方便B股投资者,本所特设立B股对敲交

  易系统。该系统允许B股特许证券商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的买入委托和卖出

  委托配对后输入,经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二条 对敲交易只适用在交易所上市的B股、B股权证及其他人民币特

  种证券的交易。

  第三条 在某公司的收购要约期内,该公司B股及其权证不得进行对敲交

  易。

  第四条 对敲交易的申报只限于在交易所拥有席位的B股及其权证不得进

  行对敲交易。

  第五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申报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代码;

  2.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3.买、卖双方合同序号;

  4.对敲价格;

  5.对敲手数。

  第六条 每笔对敲交易必须在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

  第七条 每笔对敲交易的成交价格必须在以下范围之内:

  上限: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高

  成交价两者中的最高价;

  下限: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减四个价位的价格与当日开市以来最低

  成交价两者中的最低价。

  第八条 对敲交易时间为B股交易日开市始,至闭市前5分钟止。

  第九条 对敲交易的价格不影响交易所自动撮合成交即时行情的揭示,不

  影响指数计算,但对敲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

  额的统计。

  第十条 每笔对敲交易一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证券商即不能取消

  该笔对敲交易,除非有关的证券商发现有错误并向交易所报告,而交易所总经

  理又确信错误并非故意造成,可以由总经理发出指示取消该笔有错误的对敲交

  易。

  第十一条 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的每笔对敲交易的价格、数量及经

  纪商代号即时显示于场内所有B股特许经纪商席位上,出市代表应将经确认的

  对敲交易即时回报场外营业处。

  第十二条 B股对敲交易的清算交割和登记过户依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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