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六条 订明基金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列明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说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八条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说明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说明基金的会计政策的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十条 说明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一)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说明基金信息披露的种类、事项、时间和途径、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等基金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订明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具体订明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具体订明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订明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财产的接管、基金财产的清理、基金财产的确认、基金财产的评估、基金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等;
(三)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说明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订明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说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说明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 说明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第四十八条 说明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说明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说明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四章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五十一条 摘录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基字[199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