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四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披露基金投资的部分股票明细时,还应作如下提示:"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四十五条 基金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信息,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第九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四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应按照第三十条要求列示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
第十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四十七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四部分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