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二十四条 列示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节 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至少应包括: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第十二节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披露上市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列示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二部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