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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