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经理义务的条款
  前述关于董事义务条款的第一项内容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解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条件和程序的条款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九、经营管理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条款,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2、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建立稽核制度;
  3、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三)章程应载明对公司组织机构和主要从业人员要求的条款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人员。
    (四)章程应载明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限制的下列条款: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1年人不得赎回或者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五)章程应载明公司禁止行为的下列条款: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一)章程应载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条款
  公司应于每一基金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财务报告,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和解聘程序的条款
  1、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合并和分立
  章程须载明公司合并、分立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的条款。
  十二、解散和清算
  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的条款。
  十三、章程修改
  章程须载明章程的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十四、附则
  章程须载明章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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