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
    
  (3)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4)税项
  (5)其他为处理决定基金运作及基金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而采取的会计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7)上述会计政策有任何变动,必须披露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并充分披露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基金运作的影响。
  2、关联交易
  (1)如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任何关联人在报告期内已进行交易,则分别列示该等关联人的名称及与基金的关系、该种交易的性质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
  (2)分别列示基金通过各关联方的席位进行投资的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3)分别列示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取的相应报酬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3、主要报表项目说明
  (1)当年设立的基金应披露发行费明细及发行费节余额、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利息额。
  (2)其他主要项目的说明。
  (三)应详细说明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转让受限原因、受限期限,估值办法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四)基金投资组合
应按照《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重要提示除外)予以编制。
  四、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此外还需列示按市值排序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
  五、重要事项揭示
  1、管理人、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2、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地址的变更;
  4、投资组合策略的改变;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已选定机构、选择标准、当期变更情况、当期成交量及占当期成交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该机构的当期佣金及占基金当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7、其他。
六、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四: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已于年月日复核了本公告。”
  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面额、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股票市价合计;
  (二)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列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至少应披露以下项目: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如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非上市债券按面值加计至公告内容截止日应计利息。
  (二)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包括对基金配售的新股等应在报告中采用购入成本单独列示,同时必须在报告附注中详尽披露下列事实:该资产的总成本、总市价、计价方法、该方法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及转让受限原因、转让受限期限。基金持有的已长期停牌股票应在报告中以最近期的市价列示。
  (三)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应明确陈述是否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如存在,应列示这些股票的名称、数量、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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