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纶短纤(PF)交易规则
    

短纤期货采用厂库交割方式。通过严格筛选信誉较好企业作为交割厂库,不仅能保证交割货物质量,更有利于保障期货交割安全。

厂库交割具有以下优点:第一,保障交割品质量。为防范在市场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利用水刺用短纤冒充基准交割品参与交割,短纤期货实施厂库交割,由厂库承担交割品的全部质量责任,有利于增加交割商品的确定性。第二,注册成本低。作为厂库的企业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形成仓单,不需要提前备好货物,降低注册成本。第三,减少入库环节,降低交割成本。在厂库交割中,买方可以直接从生产厂提货或者由生产厂将交割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减少了从厂家到仓库的中间搬倒和装卸等环节,降低交割费用。

短纤期货交割单位定为 5吨。第一,与交易单位和 PTA期货交割单位一致,便于投资者理解和记忆。第二,与现货贸易规模灵活匹配。短纤现货贸易中,大多下游纺纱企业和贸易商根据自身生产规模,单次采购量从几吨、几十吨到上百吨均有。主要运输方式为汽运,单车运载量约 30吨/车。

选择较小的交割单位,有利于买方根据自身采购规模和运输能力自行组合最经济的交割数量。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涤纶短纤维》(GB/T 14464-2017)棉型优等品质量指标的原生纺纱用1.56dtex×38mm、圆形截面半消光本色涤纶短纤,且 0.10%≤含油率≤0.20%,0.30%≤回潮率≤0.60%,无替代交割品。

短纤期货实行品牌交割。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短纤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短纤期货交割品包装及标志应符合国标(GB/T 14464-2017)相关要求,外包装采用覆膜的聚丙烯编织布,并用包装带紧固。短纤每袋包装上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净质量、生产日期、商标、产品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产品保护、搬运的警示标志,包装规格采用净质量 380kg/包、350kg/包及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包装规格。

短纤交割基准价是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短纤期货的交割区域设定在江苏、浙江和福建三地。上市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产业需要,逐步扩大期货交割范围。

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是我国原生短纤的主要产销区。

2019年国内原生短纤产量中,江苏占 55%、福建 20%、浙江13%,三者合计 88%。原生短纤主要用于纺纱,2019年纺纱用短纤消费量中,福建占 28.1%、江苏 17%、浙江 9.6%,三者合计 54.7%。将三省设为交割区域,符合现货贸易情况,保证可供交割量充足。

交割流程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短纤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下午 3时前提交用于当月交割的仓单注册申请。

短纤现货市场产品标准化程度高,不同品牌之间的产品没有明显的质量差异,具备通用仓单的现货基础。通用仓单可以有效降低行业物流成本。通用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任一厂库注销,因此有利于实现就近提货,减少货物的长途运输。

同时,通用仓单可增加仓单的金融属性,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通用仓单流通性更强,有利于开展仓单融资、质押、回购等业务,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资金成本。

短纤仓单有效期最长为 4个月。具体规定为:每年 1月、5月、9月第 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 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厂库仓单注销、交收流程与现有采用厂库交割的品种相同。

短纤出库时,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短纤交货时,厂库向货主提供符合交割标准的出厂质量检测报告,生产日期早于仓单注销日 120天(含 120天)的短纤,货主可以拒收。厂库交收的短纤不得出现破包、潮包、严重污染等情况。

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控制稳定,均能达到国标要求,故在交货时不进行质量检验,以厂库提供的出厂质量检测报告为准,降低了厂库交割成本。若提货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与郑商所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交割流程保持一致短纤期货合约规定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方法与现有品种相同。连续同方向三个单边市的风险控制手段与现有品种相同。

短纤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其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三阶段进行管理,与现有大部分品种保持一致,即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个日历日,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5%;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10%;交割月期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20%。

短纤期货合约实施比例限仓,参考已有品种做法,对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规定如下:

1.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 1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 10%确定限仓数额;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 10万手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标准为 100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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