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橡胶(RU)交易规则
    

1、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天然橡胶标准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所根据某一标准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标准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标准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当某一标准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标准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标准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在某一标准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标准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天然橡胶标准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天然橡胶标准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标准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标准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标准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标准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当某天然橡胶标准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4、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对于天然橡胶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

5、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6、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属第(2)项天然橡胶标准合约的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用户反馈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