粳稻(JR)交易规则
    

一、保证金制度

粳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5 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 t 交易日结算价,t=4,5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 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二、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各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 倍(±8%).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 交易日结算时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 50%;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 50%.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 D3 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根据市场情况,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 D4 交易日或D5 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 D4 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 D5 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

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 D3 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

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除动力煤外,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 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三、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 亿元为底数 (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000 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 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 800 亿元、客户数1000 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 0) ,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 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 0.5。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 4 月 15 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交易所统计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 4 月 20 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 4 月 21 日起至次年 4 月 20 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 ,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四、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 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五、强行平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 一律为开市后至 10 时 15 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 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 、 (二) 、 (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 、 (五) 、 (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 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 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 、 (五) 、 (六)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 、 (二) 、 (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 、 (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

仓。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知客户。 属第(一) 、 (二)项情况的,以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属第(三) 、 (四) 、 (五) 、 (六)项情况的,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 .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 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会员

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 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平仓完毕。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除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担,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六、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 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三)会员资金异常;

(四)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五)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六)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 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会员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七、交割标准制度

粳稻交割单位:1 0 0 0 吨。

粳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 (G B 1 3 5 0 - 2 0 0 9 , 以下简称《稻谷国标》)的二等粳稻谷,且垩白粒率≤3 0 % . 替代品及升贴水:粳稻各质量指标与基准交割品差异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通过升贴水替代交割。

(一)出糙率和整精米率指标符合《稻谷国标》一等和三等质量指标要求的,一等升水6 0 元/ 吨,三等贴水8 0 元/ 吨。

(二)1 4 . 5 % <水分≤1 5 . 0 % 的,升贴水为零。

(三)1 . 0 % <杂质≤1 . 5 % 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0 . 5 % ;1 . 5 % <杂质≤2 . 0 % 的,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 . 0 % .

(四)3 0 % <垩白粒率≤4 0 % 的,贴水5 0 元/ 吨;垩白粒率>4 0 % 的,贴水1 0 0 元/ 吨。

(五)2 . 0 % <谷外糙米≤4 . 0 % 的,升贴水为零(仅适用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

粳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高于0 . 4 %;出库时,黄粒米不得高于0 . 6 %。

每年1 0 月1 日起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1 9 m g / 1 0 0 g (干基);次年 4 月 1 日起入库的粳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 2 1 m g / 1 0 0 g (干基)。出库时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 4 m g / 1 0 0 g (干基).

厂库仓单出库时,黄粒米和脂肪酸值指标按对应期间的入库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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