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AL)交易规则
    

铝的期货交易是指投资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一铝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为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铝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保证金制度.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铝的交易保证金最低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最新通知为准。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当某一铝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相应提高。具体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双边或者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铝期货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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