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轧卷板(HC)交易规则
    

(一)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在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相同。

(二)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其他指令包括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指令)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指令)两种新型交易指令。

(三)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四)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等。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1、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2、期货合约持仓数量达到不同数量及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保证金交易所根据螺纹钢和线材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热轧卷板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不随某一期货合约持仓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即在持仓量变化时,保证金收取标准始终维持不变),交易所仅根据热轧卷板期货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3、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4、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交易保证金标准另有调整的,依公告通知执行。

(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螺纹钢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线材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四)限仓制度

1、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套期保值持仓临近交割期整倍数调整参照投机持仓整倍数调整方法执行。

(五)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属第

(2)项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七)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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