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糖期货风险控制主要规定
1、分级收取交易保证金。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6%,在上市初期为7%。
一般月份双边持仓量(N万手) N≤4040
交易保证金比例 7% 9% 12% 1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上旬中旬下旬交割月
交易保证金比例 8% 15% 20% 30%
如果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涨跌停板的三个主要规定。一是涨跌停板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4%,进入交割月份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二是当出现第一个涨跌停板时,价幅扩大至6%,保证金提高10.5%;若出现第二个涨跌停板时,下一交易日价幅维持6%,保证金维持10.5%。三是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休市一天,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交易所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强制减仓或其他措施化解风险。
3、对投机持仓的限仓规定
项目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
单边持仓10万手以上单边持仓10万手及以下上旬中旬下旬
经纪会员 ≤15% 15000手 12000600030002000
非经纪会员 ≤10% 10000手 6000300015001000
投资者 ≤5% 5000手 30001500800500
套期保值持仓不受限制;一般月份跨期套利无持仓数量限制,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跨期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和审批相结合。
4、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5、强行平仓的条件。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1、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6、风险警示制度。为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一种或多种风险警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