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境外理财产品发售规制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研讨会”上,众多专家学者及律师表示,因管辖地、法律适用及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等问题上的争议,境外理财产品——KODA的受害维权之路将异常艰辛。
KODA全称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业界基于其特性及英文谐音,称之为I kill you later(我晚一点杀死你)。由于其极端复杂且风险极高,在许多国家被禁止销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介绍,KODA实质上是一种期权组合,它一般包含着1个买入看涨期权和2个看跌期权。以KODA中的股票期权合约为例,银行承诺以现价79%-93%的行使价将规定数量的股票卖给投资者,当股价超过现价的3%-5%时,合约将自动取消。而当股价跌破行使价时,投资者则必须双倍吸纳股票。
北京杨兆全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认为, KODA产品的合约主体和签署地分属内地和香港。合约主体的甲方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自然人或者离岸公司,而乙方则是香港的外资银行。合同签约地虽然一般在中国内地,然而往往是香港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将合同寄往内地,内地投资者在签约后寄回香港或者由银行客户经理带至香港签字盖章。
维权的第二个难题是究竟适用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2009年4月23日,星展银行诉某投资人的担保合同纠纷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星展银行提出由于合同约定出现纠纷在香港处理,因此这一官司应适用于香港法律。而投资人认为,由于其个人身份是在内地,投资行为均需遵循内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适用内地法律。
维权的第三个难题则是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如果欺诈成立,将非常有利于投资者讨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