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大成维权律师团通过凤凰网发表独家声明,声明表示根据收集的证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初步认定koda产品存在欺诈嫌疑,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为国内十余家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提供发律咨询。
2009年1月5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金泉曾经通过媒体发表文章披露星展银行
内地金融衍生产品涉嫌欺诈,并通过凤凰网等媒体对香港一些银行在内地出售koda产品的行为进行披露和分析,引起了香港监管部门的重视。但据大成律师事务所透露,上述行为引起了香港一些银行的不满,有香港相关商业银行委托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向大成律师事务所发来律师函,表示要提起诉讼。
KODA的全称是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也被称为Accumulator,国内翻译为累计期权。这是一种极其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它可以和外汇、股票、石油期货等挂钩,通常合约的期限为一年。KODA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目前已经造成内地众多投资者的亏损,据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金泉透露,涉及总金额达到六千亿到一万亿港币之间。
大成律师事务所表示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维权律师团的人数已经达到九人,他们已经对本所受理的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对于相关核心文件全部翻译成中文,对交易过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制订了koda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维权业务流程。
但由于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案件涉及多家香港商业银行,涉及的受害者众多,不同商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欺诈程度并不相同,希望充分分析研究这一案件。
律师团希望中国境内的受害者能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于形成相互关联的系列证据,证明各商业银行在销售koda金融衍生产品过程中的欺诈嫌疑。
对于维权的费用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表示对于已经委托他们提供维权服务的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他们承诺除了前期的律师工作费用外,维权成功后支付的律师费全部捐赠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并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出具合法的捐赠收据。
(李磊/文)
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大成维权律师团的声明
本所在2009年初开始为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的提供法律帮助,为十余家中国境内的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提供了法律咨询。本所及时成立了以肖金泉、黄启力为核心的律师团,专门对koda 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研究。本所根据收集的证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组织相关法律、金融、投资等领域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框架、交易模式进行了详细研究,初步认定koda产品存在欺诈嫌疑。2009年1月5日,本所肖金泉律师在发表文章披露星展银行内地金融衍生产品涉嫌欺诈,香港文汇报于2009年3月17日进行了转载,引起了香港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09年4月13日和27日,本所肖金泉律师分别接受凤凰网和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采访,对koda金融衍生产品的危害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所上述正当的维权行为,却受到香港相关商业银行的威胁,香港相关商业银行还委托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向本所发来律师函,威胁对本所律师提起诉讼。据本所了解,香港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香港对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提起诉讼,甚至在个别香港商业银行还在中国法院直接对担保人提起诉讼。由于koda金融衍生产品设计结构比较复杂,而真正了解koda金融衍生产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大部分与香港各商业银行存在业务关系,致使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在香港维权存在较大的困难。
本所为了慎重起见,抽调律师充实律师团,现在本所于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维权律师团的人数已经达到九人,已经对本所受理的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对于相关核心文件全部翻译成中文,对交易过程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制订了koda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维权业务流程。由于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案件涉及多家香港商业银行,涉及的受害者众多,不同商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欺诈程度并不相同,本所为了充分分析研究本案,希望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向本所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于本所形成相互关联的系列证据,证明各商业银行在销售koda金融衍生产品过程中的欺诈嫌疑。
对于已经委托本所提供维权服务的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本所承诺除了前期的律师工作费用外,维权成功后支付的律师费全部捐赠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并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出具合法的捐赠收据。
希望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积极向本所提供相关的证据文件,本所不仅将竭尽全力提供维权服务,还将根据取得的相关资料,对本次koda金融衍生产品在中国境内造成的危害进行详细分析,为政府在未来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本所承诺,对于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中国境内koda金融衍生产品受害者本人同意,本所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上述文件,本所在具体研究报告中引用相关文件数据,一律采取隐名或案件编号的方式进行。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金泉
律师:黄启力
20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