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之外无人埋单
股指期货买卖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货业务中的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依据该条例,纳税人从事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与税率的乘积就是应纳税额。若单纯从法律角度考量,既然条例有规定,那么对股指期货征收营业税几乎是顺理成章的,但事实上,至今为止还没有听说哪家金融行业之外的主体为股指期货的营业税埋单。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问题:
首先,纳税主体不明确。虽然营业税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均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事实上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比较复杂。既有金融行业内的主体如期货公司,也有其他行业主体,还有个人,今后还可能包括QFII等。对这些主体是否一视同仁要求缴纳营业税?2009年国税总局行文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非货物期货的金融买卖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但没有提及其他市场主体如何处理。
其次,对于股指期货这类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没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办法。如果以股指期货中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那么按照现行的期指交易T+0模式,如何计算缴纳税收?是按次计算、按天计算还是按月计算?纳税期以何者为宜,五天、十天还是一个月?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均无说法。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涉及的营业税计算,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由于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平仓、到期交割等环节都可能存在跨年度的情况,盈亏也可能跨年度,现行的正差和负差的抵顶办法是否合理?
再次,现行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税计缴太复杂,工作量太大。从目前的交易活跃程度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如果征纳双方要对每笔交易进行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统计并确定盈亏核算计税,工作量非常大,纳税和征管方式太复杂,似乎不现实。
由此可见,虽然营业税条例已有规定,但实际执行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故股指期货开展几个月来金融行业之外的交易主体没缴纳营业税也就不足为奇了。
完善股指期货税制意义重大
一个国家金融衍生产品的税制选择,取决于其税务规制的目的、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各种因素,这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能一蹴而就。但从我国目前税制来看,股指期货不仅涉及营业税,还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等税种。这些税制的建立和执行,既涉及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威,也涉及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建设息息相关,甚至对我国今后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意义重大。
因此应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具有竞争力的股指期货税收制度,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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