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故事]私募"小人物"大话投资经
    突然想起一个话题,就问同事,以累计可分配利润的70%作为利润分配的上限算不算高?

  同事回答,高,实在是高。另一同事也回应,确实是高……哈,这一定是一家私有企业。

  呵呵,一语中的。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证券市场现金分红的现状:私企大方,……

  从8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至9月11日,沪深两市及中小企业板共有52家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尽管这些公司并非是针对新规对公司章程做出的修改,但从其利润分配政策可以看出我们的上市公司对待分配政策的态度正在变得积极。

  比如“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每年度按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派发现金股利”、“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等等语句频频出现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

  “你看过上市公司章程吗?了解他们的分红政策吗?”我问一位朋友,私募界的“小人物”。

  “用得着吗?”他反问。

  我问同事同样的问题。他们说,确实很多人都没有关注过上市公司的章程,包括一些做所谓基本面分析的投资者。

  同事认为对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进行一番梳理一定会是很有意思的事情。

  于是,我翻遍了这52家上市公司的章程,并重点关注了利润分配环节。

  结果,发现了用得最多的一句话,“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关于利润分配,仅此一句,这些公司真的很“节约”。

  但也有比较“浪费”的公司。比如中创信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每年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1-2 次。本年度无盈利或利润分配影响公司经营可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过往年度累计未分配的利润和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在20%—50%的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比例报股东大会批准。分配主要采用的形式为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股或两种形式结合进行。

  咦,居然和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基本一致。

  七匹狼的利润分配政策则让人眼睛发亮: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70%。

  70%啊,什么概念。

  “希望这样的公司越来越多。”“小人物”终于给了我正面回答。

  “感谢管理层的良苦用心。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对投资确实很重要。”他说。

  他话锋一转,“我会关注这些公司,但目前不会将这些积极分红的公司列入自选股”。

  这有点让人诧异。

  “同股同权同利,这是资本市场的规则,也是股改的目标之一。”他说。

  由于非流通股不除权不缴所得税,其股东得到的分配收益,实实在在地增加了他们的财富。而我们这些人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回到市场上,还要享受除权的“礼遇”。

  “这种礼遇,实不敢当啊。”他喟叹到。

  我哑然。

  随后,我努力进行记忆搜索,告诉他一个研究报告的结果:根据标普500指数的投资收益分解,在下跌阶段中,股票的年平均收益大约为5.9%,其中90%来自于分红;而在牛市阶段,股票年平均收益大约为22.6%,其中有19%来自于分红。

  “如果这些规则理顺,我也许就会做一个忠实的价值投资者,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成果。那时,我就可以享受生活、享受投资带来的快乐了,也不用像现在这么辛苦。”他随手顺了一下花白的头发。他还不到四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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