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五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包括:本报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六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