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第4号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五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包括:本报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六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 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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