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 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 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 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 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