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十)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二)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十三)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十四)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得基金托管费;

  (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三)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除列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还应当至少列明下列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一)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三)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四)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五)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六)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七)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八)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九)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十)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十二)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十三)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说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基金合同;

  (二)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其他义务。

  第七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六条 列明《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变更基金类别;

  (二)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三)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四)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下列事项: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选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三)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托管

  第三十一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二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三条 订明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说明基金投资于哪些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列明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订明基金财产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三十五条 列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

  (一)估值日;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对象;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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