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可恢复该基金上市。

  第二十三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其终止上市:

  (一)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公开谴责。

  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建议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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