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3.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