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证券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替代。

  (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

  (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

  (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六)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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