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存款。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四、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九、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