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发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明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依据上证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制定本指引。

  二、通过上证所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在现有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之外,为投资者新推出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渠道。

  三、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证所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上证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可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系统”)从事自营或代理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四、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指定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代为办理。

  五、场内系统与上证所以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开放式基金柜台销售系统(以下简称“场外系统”)相互独立、并行运作。投资者可选择通过场内系统或场外系统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管理

  一、基金简称和代码

  上证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发售、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提供简称和代码。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基金托管人应使用与本所相同的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不超过4个汉字或8个字符,应能同时标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

  基金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结构为5##***,其中,##标识申报类型,***标识基金产品序号。具体地,519***标识基金挂牌代码和申购赎回代码;521***标识认购代码;522***标识跨市场转托管代码;523***标识设置基金分红方式代码。

  二、账户管理

  (一)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账户管理

  投资者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可直接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二)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的账户管理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场外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其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可通过场外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成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成功注册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后,投资者可在原办理账户注册或账户注册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直接办理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如拟通过其他的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认购、申购与赎回,则须先持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其办理账户注册确认。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时间与认购场所

  基金募集期内,上证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和大宗交易时间(15:00至15:30)。

  二、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基金募集期内,上证所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

  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TA系统)依据管理人给定的认购费率,按内扣法或外扣法计算投资者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具体份额计算公式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募集文件。

  三、认购申报要素

  认购申报的证券代码为521***,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

  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四、认购资金利息处理

  上证所场内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数额以中国结算公司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五、认购处理流程

  (一)基金募集期内,上证所场内认购处理流程

  1、T日,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申报认购开放式基金。当日收市后,上证所将该日来自不同席位的认购申报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同时将当日认购明细申请回执数据发送给相应的上证所有资格会员的席位。

  2、T日,中国结算公司对当日上证所场内及场外认购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认购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对于该日来自不同席位的认购申报数据,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当日交易席位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以及各席位分别适用的认购代理费率。

  3、T+1日,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认购确认数据,生成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并发送给上证所,上证所将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分别发送给相应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的席位。

  该日,中国结算公司根据T日确定的资金清算路径,对上证所场内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按席位生成资金清算结果明细,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通知其及时划拨应付款项。

  4、T+2日,各结算参与人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上证所场内认购的资金交收,全部认购款上缴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募集专户。

  认购资金交收遵循“先满足申购赎回资金交收,后满足认购资金交收”的原则。T+2日日终,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则中国结算公司与交收资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联系,通知其于T+3日11:00之前提供无效认购明细表。

  5、T+3日,中国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提供的无效认购明细表对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统一进行无效处理;结算参与人不按时提供无效认购明细表的,中国结算公司按上证所场内、场外认购数据申报时间的顺序,由后向前统一进行无效处理。

  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流程滚动处理。

  (二)基金募集结束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1、N日,基金募集最后一个认购日。N日收市后,上证所对基金认购代码作次日停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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