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
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本)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
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
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
上市规则》第13.2.1条和第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
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
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本所将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对于2004年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自
愿选择是否执行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0条的规定。
五、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第9.3.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其
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的,自2004年12月10日起改为每个交易日全天交易。
特此发布并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