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

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

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

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 协商;

  (2) 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 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 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 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

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

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

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

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

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

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

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

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十九、二十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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