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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