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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