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2、N+1日,停止基金认购申报,当日收市后,上证所对基金认购代码作次日摘牌处理。

  3、N+2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则顺延至N+3日),中国结算公司将基金募集期内全部有效的上证所场内、场外的认购数据发送基金管理人做最终确认。

  4、N+3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则顺延至N+4日),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最终认购确认数据完成基金募集结束处理,并将上证所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上证所。上证所将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确认结果发送相应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的席位。

  5、N+4日(N+2日出现认购资金不足的,则顺延至N+5日),中国结算公司将基金募集资金由基金认购专户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将其划入基金募集验资户。

  同日,中国结算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结算参与人,再由结算参与人将其返还给投资者。

  (三)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募集登记手续。中国结算公司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登记,出具《基金份额登记确认书》交基金管理人。

  (四)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登记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证所会员处。

  (五)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中国结算公司将所冻结资金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付到该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如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划付。

  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时间与场所

  上证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

  上证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赎回申报要素

  申购、赎回的证券代码为519***,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证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申购、赎回处理流程

  (一)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申报处理流程

  1、T日,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营业部提交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报。T日收市后,上证所将当日来自不同席位的申购、赎回申报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公司,同时将相关申报明细回执数据发送给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席位。

  2、T日,结算参与人应自行计算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净申购金额:

  T日净申购金额=(T日上海、深圳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金额-申购代理费)-(T-N+2日上海、深圳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赎回金额-赎回手续费+赎回代理费),其中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

  若净申购金额超过中国结算公司规定额度(目前净申购额度暂定为5000万),则应于T+1日11:30前主动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合格结算担保品,担保品原则上为结算备付金。

  未能按时足额提供结算担保品的净申购金额部分,由中国结算公司按该结算参与人申购申请的提交时间顺序,由后向前,对无结算担保品的申购申请做无效拉单处理。

  3、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上证场内、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4、T+1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并经申购拉单处理后,完成有效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户登记,记增、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并将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发送给上证所,上证所将该数据分别发送给相应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的席位。

  5、T+2日起,投资者可在提交申报的上证所会员营业部处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二)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1、C日(清算日),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C-1日上海、深圳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以及C-N+1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赎回合并清算,轧差出资金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

  2、C+1日(交收日),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申购、赎回的相关资金交收。对于上证所场内申购业务,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公司上缴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之后的实际申购资金。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处理流程

  在上证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跨市场转托管申报要素

  跨市场转托管的证券代码为522***,“转出”对应“卖出”,“转入”对应“买入”。

  对于转出,价格栏填写转入方的销售人代码,范围1—999元。

  转托管数量的下限为1份,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三、基金份额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处理流程

  (一)账户规定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场内上海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在场外系统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二)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系统业务处理流程:

  1、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出上证所场内系统的,应确保按照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已在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具体可参见第二章第二节账户相关内容),并获知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码(该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首位数字为6)。

  2、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上海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上证所会员营业部提交转托管申请。转出方上证所会员营业部应按照上证所相关数据接口规范要求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转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和转托管数量。上证所将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

  3、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对于不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注明失败原因并反馈转出方上证所会员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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