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的通知(待报批稿)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待报批稿)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申请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以下简称《设立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暂行办法》和《设立通知》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

司的机构(以下称"申请人"),由主要发起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书》(见附件一

)。

  二、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书》进行审查后,就申请

人是否具备正式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尚

不具备正式报送筹建申请材料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通知

后,应当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公司筹备组根

据发起人协议的授权,具体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事宜。

  申请人和公司筹备组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合规。

  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

建和开业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见附件二)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中国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基金从业

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

  (三)中国证监会对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见附件四),专家评

议会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召开。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

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筹建、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

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对暂停审核后,申请人具备恢复审核条件的,另行书面通知申

请人。

  六、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12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筹建期限可适当延长。

  七、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

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见附件三)。

  (二)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

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

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八、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

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九、履行完上述程序后,基金管理公司方可设立,并应予以公告。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字[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书》内容(试行)

     2、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3、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4、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附件一: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书》内容

  一、发起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说明

  主要说明: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等。

  二、 发起人自律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各发起人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承

诺情况等。

  三、发起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说明

  发起人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

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投资历年回收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

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

  四、主要发起人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发起人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

图,重点说明与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境内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拟参加筹备工作的人员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拟参加筹备工作人员的名单、简历及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

情况等。

  六、对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主要说明:与主要发起人建立合作关系的境外机构的基本情况,境外机构

对主要发起人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的情况等。

  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向书》,应当由各发起人签

字、盖章。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

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

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材料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

当另行提交1份申请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发起人资格

条件等,应由各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业务发展规划、基金管理计

划及其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

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

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4、发起人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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