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的通知(待报批稿)
    

  各发起人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重点说明与证

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境内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发起人

的权利与义务、发起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五)筹备组成员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与学位证明

复印件、最近3年遵规守法情况、以及2名以上金融、证券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或社会知名人士对筹备组成员的推荐信,还应提交至少2名筹备组成员过去3年

内所从事证券投资管理的相关材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效果,引进

海外人才与人员培训等。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九)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合规控制、纪律程序、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员工

行为规范等。

  (十)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草案)等出具的法律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

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筹建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等有关筹

建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现场检查意见

  主要包括: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有关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

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技术设施等的现场检查意见。

  (三)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1、拟任独立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

理的从业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与学位证明复印件、以及2名以上

金融、证券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对上述人员的推荐信。2、拟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及其他

相关业务的证明。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关于选举董事、董事长、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督察员的决议,或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

决议及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的决议。

  (四)拟任独立董事或基金经理的承诺书

  拟任独立董事按照《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对其资格、独立履行职责等作出承诺。

  拟任基金经理比照《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的规定,对其履行职责、规范投资交易行为等作出承诺。

  (五)筹建与开业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存放于磁盘上,2份)。

  (六)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四: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审核工作的公开、

公平、公正,推进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委员由中国证监

会根据候选人的专业素质、品行操守和社会声誉选定中国证监会会内的专业人

士和会外的有关专家担任。

  专家评议会对公司筹建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评议意见。中国证监会参照专

家评议会的评议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公司筹建的决

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负责召集专家评议会议、送达有关申请

材料、起草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家评议会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资本市

场基金运作实践,对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评议,就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可行性报

告、发起人协议、筹备组成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操守、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等

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评议会,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

涉。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司筹建申请

有关材料。

  第六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公司筹建申请材料,按时参加评议会,客观、公正地发表

专业性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评议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对外透露专家评评议会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审核

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近姻亲。

  第八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每次参加专家评议会的委员的法定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由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按照专业结构适当的原则选定。

  申请人对委员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提出要求相关委员回避的申请。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是否批准申请、更换委员

的决定。

  第十条 专家评议会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阅、集中讨论"

两种方式。

  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应当在会议

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采用"集中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与会委员到指定地点集中审阅材料。

  集中讨论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召集,但其不参与投票表决

事宜。

  第十一条 专家评议会对筹建申请进行集中讨论时,拟任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等应当到会作现场陈述和答辩,有关的境外合作方代表和律师等

也可随同到会,答辩方出席总人数不得多于7人。

  第十二条 专家评议会应当在集中讨论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评

议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三

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共同意见确定争议结果。有争议的重大事项的内容,由召集

人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专家评议会的评议意见,属中国证监会依法不应当继续进

行筹建审核工作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评议意见补充、修改申请材料或者作

出书面解释,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再次评议。中国证监会将另行选定7名以上专

家召开评议会。

  第十四条 按照再次进行的专家评议会的评议意见,仍属中国证监会依法

不应当继续进行筹建审核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

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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